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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政府基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代建管理费是指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上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包括:没有纳入财政供给编制的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后可在代建管理费中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对于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的代建项目管理,由专门管理机构商代建单位确定使用。
    二、代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的l 0%。
    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按项目总投资如下的取费标准计算,并计入相应的项目建设成本:5000万元以下按0.8%,5000万元-1亿元的按0.7%,1亿元以上按0.6%。项目总投资以发改部门审定的投资概算为基础,最终以市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项目决算为准。
    三、代建管理费的计取实行与代建项目工程款实际支付、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年内按代建项目分若干次结付。除代建单位编制内人员实行财政拨款外,其余开支一律在代建管理费中列支,财政不再给予拨款。
    四、不在行政事业编制内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施工现场津贴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市财政审批,对未经批准超过总额控制数的支出,不得列入基建项目总投资。
    五、具体的代建管理费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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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1-11-11 隶属:政策法规 点击: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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